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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8 15:45:21 股吧网页版
元一传媒: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出具《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20226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详情可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22-017)。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然而,由于被告未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 4 月 10 日该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珍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电视剧合作合同书》,约定:
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电视剧《邮递员》(下称“电视剧”)。前述电视剧预计投资数额是 6,000 万元。其中:原告预计投资数额 300 万元,占全部投资数额的 5%;被告预计投资数额 5,700 万元,占全部投资数额的 95%。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投资数额根据电视剧的实际投资数额变更。

此后,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投资款项 274 万元。

并且,电视剧名称变更为《邮差》。

2015 年 11 月 25 日,《邮差》在济宁影视频道首次播出。此后,在
包括但不限于陕西二套等共计 10 个频道播出,已经取得相应发行回款。
然而,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拒绝根据约定进行结算及支付收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
定,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 诉讼强制执行的请求和理由:

原告(下称“申请人”)与被告(下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审理完毕,并且出具(2022)京 0108民初 20226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然而被申请人未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项 274 万元(人民币,下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50 万元作为基数,自
2013 年 11 月 23 日起计算;以 50 万元作为基数,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起计算;以 100 万元作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起计算;以 74 万元
作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计算;以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274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标准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 日);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274 万元作
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如适用)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
行裁定书》,执行裁定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
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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