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7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出具《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2245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详情可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22-013)。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然而,由于被告未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 年 2 月 27 日该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珍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解直明
法定代表人:解直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单位的原名是“巨和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单位订立《联合投资框架协议》,
约定:原告与被告单位共同投资电视剧《夜幕人》(暂名;下称“电视剧”),电视剧预计投资 10,000 万元。其中,原告投资 2,000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20%,被告单位投资 8,000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80%。
原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及 2016 年 11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单位分五
次支付投资款项 500 万元。2018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单位订立
《联合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原告投资数额为 500 万元;变更原告投资方式为固定收益投资,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00 万元作为本金,以 15%/
年作为利率,被告单位向原告清偿本金及利息。
此后,由于原告发现电视剧拍摄中止,被告单位经营情况恶化,
因此主张被告单位向原告清偿前述本金及利息。然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甚至拒绝与原告联系、沟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诉讼。
(三)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向原告清偿本金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 2,270,547.94 元(以 500 万元作为基
数,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共计 1,105 日);
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共计 7,270,547.94 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 诉讼强制执行请求和理由:
原告(下称“申请人”)诉被告(下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同纠纷案件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且出具《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 22459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然而,由于被告未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是 62.5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之后,按照年利率 30%的标准计算);
3、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公告费 0.026 万元,案件受理费 6.2694 万元。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
行裁定书》,执行裁定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解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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