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07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珍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嘉悦、北京市国晟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春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8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电视剧合作合同书》,约
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电视剧《邮递员》(下称“电视剧”)。前述电视剧预计投资数额是 6,000 万元。其中:原告预计投资数额 300 万元,占全部投资数额的 5%;被告预计投资数额 5,700 万元,占全部投资数额的 95%。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投资数额根据电视剧的实际投资数额变更。
此后,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投资款项 274 万元。
并且,电视剧名称变更为《邮差》。
2015 年 11 月 25 日,《邮差》在济宁影视频道首次播出。此后,
在包括但不限于陕西二套等共计 10 个频道播出,已经取得相应发行回款。
然而,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拒绝根据约定进行结算及支付收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电视剧合作合同书》;
2、被告向原告退还 274 万元以及款项占用费用 952,993.17 元
(暂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共计:3,692,993.17 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因与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受理立案,公司于
2022年11月5日收到一审(2022)京0108民初 20226号民事判决书。三、 判决情况
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 3 日作出的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 20226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电视剧合作合同书》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解除;
二、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 274 万元;
三、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50 万元为基数,
自 2013 年 11 月 23 日起计算;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起计算;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起计算;以 74 万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计算;以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274 万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760 元及公告费 390 元,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海宁润禾影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会积极跟进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目前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