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9
证券代码:835452 证券简称:元一传媒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公告(一审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珍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嘉悦、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解直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解直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一的原名是“巨和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联合投资框架协议》,
约定: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电视剧《夜幕人》(暂名;下称“电视剧”),电视剧预计投资 10,000 万元。其中,原告投资 2,000 万元,占全部
投资的 20%,被告一投资 8,000 万元,占全部投资的 80%。原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及 2016 年 11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一分五次支付投资款
项 500 万元。2018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联合投资框架
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原告投资数额
为 500 万元;变更原告投资方式为固定收益投资,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500 万元作为本金,以 15%/年作为利率,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本金及利息。
此后,由于原告发现电视剧拍摄中止,被告一经营情况恶化,因此主张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前述本金及利息。然而被告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清偿义务,甚至拒绝与原告联系、沟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诉讼。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向原告清偿本金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 2,270,547.94 元(以 500 万元作为基
数,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共计 1,105 日);
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共计 7,270,547.94 元。
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告)因与被上诉人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解直明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受理立案,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一审(2022)京
0108 民初 22459 号民事判决书。
三、 判决情况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2022)京 0108 民初 2245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二、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东阳元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为 62.5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全部
本金清偿之日止,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神舞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解直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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