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835450 证券简称:隆源装备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隆源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隆源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回购股票
出现须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则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3、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