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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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36 号
致: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清越律师、赵秦晋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蚬涌村工业区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毅先生主持。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 39,998,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综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共 8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39,998,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
信达律师查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9,99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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