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377 证券简称:常乐铜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一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职工代表。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
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
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第五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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