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377 证券简称:常乐铜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
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
(一) 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
(二) 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
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
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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