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377 证券简称:常乐铜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小企业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
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
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
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
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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