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5377 证券简称:常乐铜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保法》”)和《苏州常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
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
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六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
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债权人的姓名;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 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
用);
(七) 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
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
司财务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书面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
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依
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
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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