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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689 号
致: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尔纳”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广尔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广尔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 433
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方案》
5、《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人,持股数共计 17,259,79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3.44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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