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56 号
致: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鉴于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公告了《芜湖广尔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
口镇新峰路 4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实际采用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含视频方式,以下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股数共计 19,369,8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75%。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毛尚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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