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5343 证券简称:艾美森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1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厦门艾美森包装有限公
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工业区 24 号厂房第一层 106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6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稳健、创新、诚信、感恩。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2、包装服务;3、塑料薄膜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4、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5、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6、其他电子产品零售;7、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8、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9、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10、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1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12、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13、专项化学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14、其他专项化学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15、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16、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17、其他电子设备制造;18、集成电路制造;19、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 ;20、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21、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22、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23、其他未
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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