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5343 证券简称:艾美森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 ;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的。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条 第七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产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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