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5343 证券简称:艾美森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及《厦门艾美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所有重大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七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在权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有关 业务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所列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15%的 ;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
(三)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重大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资产抵押、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之外,董事会有权审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抵押、财务资助。
董事会批准对外提供资产抵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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