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5
公告编号:2024-010
证券代码:835290 证券简称:正旭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河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 司、焦作焦投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三方于 2020 年 1 月 8 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原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 3 年。
2023 年 1 月 5 日,经原协议签署三方友好协商,重新续签了《一致行动协
议》,重新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甲方:河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8460%的股份;
乙方:焦作焦投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2.5380%
的股份;
丙方: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5.4230%的股
份。
“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其他相关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
“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的控制到位。
“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及及其他相关决策程序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 各方在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一)共同提案;
(二)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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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十)共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河南正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协议各方认为应采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
“一致行动”的延伸
(一)协议各方就一致行动事项行使相关权利前,应就一致行动事项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在各方未就一致行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前,任何一方不
得单独行使相关权利。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二)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三)如果三方同意一方对内或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另两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亦有权选择是否按相同的价格及条件与转
让股权的原股东按股份比例一同转让其股份给同一受让方。如果拟受让方以任
何方式拒绝向另两方购买股份,则原转让股份方不得向拟受让方出售任何股份。
(四)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协议各方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千股票购买、出售、质押、锁定等方面的规定;
(六)协议各方之任一方通过任何方式购买、出售、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应提前告知本协议之其他方,并须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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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议各方在采取一致行动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致行动”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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