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公告编号:2024-034
证券代码:835283 证券简称:ST 节水股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收到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案件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合作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4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4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合作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用扶贫产业专项资金,数额为 6300万元,另约定被告一依照三期向原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另协议约定了原告在被告一违约状况下的解除权及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协议内容,
但被告一未依约履行义务。被告一母公司即被告二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向原告出
具《承诺函》,承诺如被告一不能偿还的,愿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的事实。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6300 万元整。
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1,732,675.23 元;
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 9,709,901.3 元整。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案件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3,0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4-034
二、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1,732,675.23 元:
三、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626,570 元;
四、驳回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节水灌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14,012.9 元,由原告日喀则珠峰农牧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4,001.7 元;被告日喀则市高原有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60,011.2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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