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19
公告编号:2021-029
证券代码:835278 证券简称:华亿传媒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诉讼判决日期:2020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诚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伟清/刘倩云、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唯三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志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29
2017 年 6 月 7 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就用于
73111 部队洪文点师团职经济适用房二期一户一表项目建设所需的变压器、低压电源配电柜、电缆设备/材料与原告达成采购合作;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746000.00 元(合同第二条第 1 款);付款方式:被告在 2017 年 8 月 30 日前
向原告付款至合同价款的 50%采购款,即人民币捌拾柒万叁仟元整(¥873000.00
元 ), 在 2017 年 10 月 10 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贰佰元整
(¥349200.00 元),在 2017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付款剩余款项人民币伍拾贰
万 叁仟捌佰元整(¥523800.00 元)”(合同第二条第 2 款);若被告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四条第 2 款);本合同文本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等。
2018 年 4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
支付欠款货款合计 1746000 元及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在《催款函》上签章确认收悉。然迄今为止,被告依然未向原告支付前述任何货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 1746000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2020)闽 0203 民初 1251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向法院申请,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唯三诚电力设备
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746000 元及违约金。2021 年 8 月 17 日,公司收到福建
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的(2021)闽 0203 执 7693 号
“执行裁定书”。
公告编号:2021-029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6 日作
出的(2021)闽 0203 民执 769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唯三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华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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