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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7-18
公告编号:2022-037
证券代码:835217 证券简称:汉唐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汇盈博瑞(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敏,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谢洪军,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浩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董浩骅、鲍丹丹、张羽昕、左永福、张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燕清、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2-037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汇盈博瑞(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请求撤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北京拓新汉唐水务有限公司议案的决议。2、原告请求撤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大连中科环境有限公司议案的决议。3、原告请求确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议案决议无效。4、原告请求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6 日作出
的(2021)京 04 民初 795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汇盈博瑞(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服从本次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2-037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汉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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