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古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416 第 01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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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古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416 第 0178 号
致:古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古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莱特”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古莱特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古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见证,现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古莱特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1 日,古莱特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1 日,古莱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方式
为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52,16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超出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在按照会议流程对议案进行审议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依法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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