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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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尼健康(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信达顾字第0241号
致:维尼健康(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秀如律师、程筱笛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维尼健康(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维尼健康(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4年5月17日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
经信达律师审验,董事会已提前20日通知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共计2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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