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公告编号:2024-059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ST 源大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经 2024 年 6 月 4 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于 9 月 26 日收到案号为(2024)浙 03 民终 3615 号的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仁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房屋租赁关系
2、 被上诉人
公告编号:2024-059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琦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6 月 4 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4】浙 0303 民初
1854 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
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 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补偿款 3595818 元生产设备设施
补偿款 1321545 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489407 元,共 计 5406770 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浙江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4】
浙 0303 民初 1854 号民事判决,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4)浙 0303 民初 1854 号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依法改
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装饰装修补偿款、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款、停产停 业损失补偿款;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告编号:2024-059
二、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就案涉场地和房屋租赁事宜存在多期租赁合 同,历次租赁合同均约定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被上诉人“但不得破 坏原有的装潢”。在最后一期租赁合同签署时,承租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已经在 上一期租赁合同终止后交付给上诉人,即房屋内的全部装修装饰均属于上诉 人,故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装饰装修补偿款。
(二)案涉场地和房屋是被政府征收,不是拆迁,被上诉人至今占用案涉 场地和房屋开展转租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损失。一审法院将征收认为是拆迁, 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装饰装修补偿款、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款和停产停业 损失三笔补偿款,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公告调查的结果均证明没有次承租人未因征收而搬迁。但 一审法院反而判定被上诉人有损失,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补偿款,是认定 事实错误。
综上所达,一审法院首先明确了承租人只有在因拆迁导致损失的情况下, 可以依据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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