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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098 证券简称:科阳新材 主办券商: 中银证券
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科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公司监事
第二条 监事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
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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