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0571 号
致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彦婷律师、顾莹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事项。公司于 2024年 5月 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4年 4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index)发布了《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英诺威
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通知以下合称“通知”)。
会议通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二十日,临时提案通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
四环西路 188 号 5 区 26 号楼七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邢涛主
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就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各自持股数量与《前 20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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