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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9
证券代码:834963 证券简称:森虎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前款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
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十一)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七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应参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 提供财务资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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