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7
公告编号:2023-021
证券代码:834892 证券简称:ST 智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刘国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华艺 董监高 董事
执行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宁 0104 民初 13931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
案号:(2022)宁 0104 执恢 3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公告编号:2023-021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6 月 30 日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刘国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执行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宁 0104 民初 9007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9 月 26 日
案号:(2022)宁 0104 执 1041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2 月 24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2)宁 0104 执恢 34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刘国辰、华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积宁偿还借
款 1500000 元,并按照年利率 24%支付上述借款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本
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刘积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120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刘国辰、华艺负担。
(2022)宁 0104 执 10415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公告编号:2023-021
1、被告刘国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候建红所持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3 万股股份;2、被告刘国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候建红股份回购款 96.72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6736 元,由被告刘国辰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 对公司影响
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未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未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挂牌公司现任董监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已经在积极协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公司暂无改选或另聘计划。
三、 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积极提醒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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