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8
证券代码:834871 证券简称:上川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3.2.3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3.2.3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 3.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 第 3.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2.3 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转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 3.3.4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3.4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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