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4
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834851 证券简称:威能电源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0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12 月 9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管辖异议书,目前,仲
裁尚未开庭。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寿光富合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承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
公告编号:2023-03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7 月 17 日,申请人寿光富合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威能
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电能,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电费,单位电价为
0.7 元/kw。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供电,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被申请人共使用申请人公司
电量为 952.1769 万 kwh,合计电费 6,665,238.3 元,被申请人对此费用分文未付。
根据合同 5.3.2 款约定,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款项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应当自该期结算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0.5%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后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催要,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截止到 2022 年 10 月 31 日电费
6,665,238.3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逾期支付电费产生的违约金 1,717,793.3元(违约金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
算,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后违约金另计至所欠电费实际付清之日。以
上合计人民币 8,383,031.6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60,000 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2023 年 1 月 18 日,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仲裁管辖异议
书,在仲裁管辖异议书中称,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07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破产重整,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20)鲁 07 民辖 16 号民事裁定书移
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经破产重整后,寿光市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1
公告编号:2023-037
日作出(2020)鲁 0783 破 5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申请人威能电源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合并重整计划》变更方案,终止重整程序,由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跟寿光富合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由此,原双方签订的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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