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30
公告编号:2021-035
证券代码:834691 证券简称:鑫固环保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及移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皖 1322 民初 5858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11 月 8 日
案号:(2021)皖 1322 执 348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企查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秦克利运输
费 306311 元,被告自愿定于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止,前 5
个月的每月给付原告运输费 50000 元,于每月的 25 日前付清 50000 元,共 250000
元,剩余 56000 元于第 6 个月的 25 日前付清,合计总付款 306000 元。上述款项由
被告直接汇入原告秦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罗庄十里堡分理处的账户:6228481821501339517。原告对上述协议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1-035
2、如被告有任意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对余下全部运输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6944元,减半收取计 3472 元,由原告秦克利承担 1972 元,由被告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00 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上述调解生效后,公司因经营出现资金短缺导致未能全部履行调解要求,公
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积极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上述被列入失信执行人情况因公司经营出现资金短缺,不存在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知悉该事项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并筹措资金履行上述案件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依法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已消除,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企查查查询截图;
(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查询截图。
安徽鑫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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