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无关联关系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为被告一唯一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2 月 24 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客户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了:1、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被告一进行信息投放;2、被告一应于每自然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将该
自然月的结算费用汇入原告指定账户。2022 年 10 月 1 日,被告一提出双方合作
过程中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补偿给原告。
2022 年 11 月,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按照《协议》约定为其提供了信息
投放服务,经被告一确认的应结算金额为 12,386,376.60 元。2022 年 12 月 26 日,
原告以顺丰速递向被告一邮寄了上述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年 12 月27 日,被告一对原告邮寄的发票进行了签收。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一应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
告一仍无故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12,386,376.60 元,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2 年 12 月,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按照《协议》约定为其提供了信息
投放服务,经被告一确认的应结算金额为 4,554,587.95 元。根据《协议》约定,
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
今日,被告一仍无故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4,554,587.95 元,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作产生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16,940,964.5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已逾期欠付服务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
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400,918.64 元(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
支付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被告一的上述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
付逾期付款损失。自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以欠付服务费 12,386,376.60 元为基
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396,364.05 元(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自 2023 年 1 月 31 日起,以欠付服务费
4,554,587.95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4,554.59 元(暂计
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被告一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08 民初 6912 号)主要判决
如下:一、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款项 16940964.55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
12386376.6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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