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TREND ASSOCIATES LAW FIRM(SHANGHAI)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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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沪创律意字第 2018 号
致: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嘉飞、侯恒波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82 号硅谷广场 2 号楼 8 层 80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王艳青女士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下同)根据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股东代表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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