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676 证券简称:万合胶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请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万合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1 名
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除下列情形下,监事的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吓人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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