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9 号
关于给予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名传、公
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498 号 14 幢22301-1515 座。
刘仁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 名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海汀胜贸易有限公司以 0 元价格向
ST 名传转让上海芬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芬爻)100%
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海芬爻注册资本 6,000,000 元,实收资本 5,000,000 元。根据上海芬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ST名传取得上海芬爻股权后,存在补缴资本 1,000,000 元的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名传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9,751.83
元,截止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海芬爻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88,930,094.61 元,占 ST 名传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68538.6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0 年 3 月 20 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ST 名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违反了《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2020 年 4 月 24日发布实施)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刘仁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名传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刘仁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 名传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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