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1
公告编号:2023-024
证券代码:834631 证券简称:海药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
闽 0104 民初 3839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联医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英
公告编号:2023-02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海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联医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药公司”)(乙方)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2020 年 10 月 28 日
签订《购销合同》(编号 HS20200922-2)、《购销合同》(编号 HS20201028), 约定原告从被告海药公司购买丁腈白板手套,合同还对商品标准及价格、交付、验货及提货、送输方式及费用、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了详细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海药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海药公司仅向原告交付了共计 1,783,980 元的货物后未依约向原告供货且未退还剩余货款。
2021 年原告起诉被告海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海药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和解协议)》,就欠款金额及利息、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还款协议(和解协议)》第 3.3 还约定,由乙方实际控制人赵海英以其持有的海药公司的股份 2600 万股(限售股)为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原告(甲方,质权人)与赵海英(乙方,出质人)就上述质押担保签订了《证券质押合同》,约定赵海英以其持有海药公司 2600 万股对《还款协议
(和解协议)》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2021 年 11 月 17 日,上述股权质押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了出质登记。
《还款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告撤回对海药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了相应财产保全,朝阳法院均裁定予以准许。但后被告海药公司仅向原告履行了少部分退款义务。被告海药公司向原告发送的询证函上载明:截止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欠原告应付款 23,313,053.42 元。我公司经核算,确认被告海药公司至今仍欠款 22,421,153.47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3-024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2,421,153.47 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
22,421,153.47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
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
算;
三、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并交付金额为 1,783,98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海英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在合同编号为CSDC-ZXZYA012111170003 的《证券质押合同》项下赵海英持有的福建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2600 万股(证券代码 834631)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并确认原告对上述 2600 万股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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