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2
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三年六月
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常熟市华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常熟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鑫华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 常熟市秦坡路 3 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优化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先进的管理和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冶金、焦化、电力、化工行业的环保(脱硫、除尘)工程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安装);球团成套机械设备(环冷机、耐热斗式提升机、筛分布料器、耐热铸件、结构件)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安装);金属材料(不含线材)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批准或领许可证生产经营凭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生产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赵跃 800 40%
邵玉芬 800 40%
赵颏宇 40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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