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炯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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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00 号
关于对孙炯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孙炯光,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
经查明,孙炯光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孙炯光控制的平度市光正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畜牧笼网业务,与鑫光正子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
上述同业竞争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违规。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孙炯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孙炯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实施公司治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牌公司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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