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源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源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源耀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源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5 月 17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 2268
号公司 5 楼 506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3,482,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6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8. 《关于审批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综合授信总额的议案》;
9.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事项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其中上述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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