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粤正法字第 050088 号
致: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霞律师和廖剑梅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的下列各项文件:
1、《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与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与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相关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的《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声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5,49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12%。
(二)列席会议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列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0 项。10 项议案需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的已分别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计票、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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