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4371 证券简称:新安传媒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运作,保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为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性;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合法性;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的合法性;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
(二)公司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三) 公司为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一)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的;
(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审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第八条 公司为精选层,以及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
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 任免董事;
(二) 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 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为并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融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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