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3-09-28
证券代码:834296 证券简称:宝胜电气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宝应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19 年 12 月 30 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编号为“(2019)苏 1023 民初 7257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4,802元由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0 年 6 月 28 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了编号为“(2020)苏 10 民终 1364 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34,802 元由上诉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一审);胡正明(二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02 月 27 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航
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合同约定以现
金方式认购被告一 1,500 万股股份,每股人民币 2.28 元,合计人民币 3,420.00
万元。同月,被告一作为甲方(融资方),宝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变压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原告、江苏国茂电器有限公司、刘勇锋作为丙方(投资人),三方共同签署了项目编号为 G62016BJ1000137《增资协议》。合同对原告认购被告一股份进行了确认:丙方同意以货币方式投资甲方,合计取得甲方3,00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新增投资者合计持有增资后甲方全部股份的 30%,成为甲方新增股东;丙方合计实际投资总额人民币 6,840 万元,在协议生效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部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被告一指定帐户;其中原告认购1,500 万股,占增资后被告一注册资本的 15%,认购增资价款为人民币 34,200,000
元。
2017 年 07 月 06 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被告一增资扩股工
作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函,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后,被告一负责寻找第三方受让原告所持有的被告一 1,500 万股股份,期限不超过被告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函后两个月,转让价格包含自认购款到账次日起按不低于年化 6%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无法寻找到第三方受让的,由被告二负责受让。
2017 年 7 月 17 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一指定账户转账支付
投资款 34,200,000 元。
2017 年 11 月 10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增资凭证,确认原告
已履行了增资义务。
其后,被告一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寻找到合适的股权受让方,被告二亦没有受让原告所持的股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以 34,200,000.00 的价格回购原告持有被告 15,000,000 股的
股份;
(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 4,400,400.00 元(以认购款到账次日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按 6%/年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2、原告一审诉讼理由
2017 年 02 月 27 日,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
与被告中航宝胜电气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