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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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5 号
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紫竹慧、 公
司), 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B1-0880 室。
万辉,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常懿滋,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紫竹慧有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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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挂牌前特殊投资条款未完整披露
2012 年 12 月、 2015 年 8 月, 紫竹慧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万辉与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烟
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
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以下合称“九鼎方”) 签订了《 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建
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 及《 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建
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与万辉承担连带责任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在公开转让
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
相关内容。
2015 年 8 月, 万辉与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太证中投创
新( 武汉)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 签订了对赌协议,
涉及万辉回购股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申报文件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相关内容。
二、 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10 月 8 日, 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 京
0102 执 11233 号裁定文书, 万辉所持有的 50,782,047 股紫竹慧
股份被执行了司法冻结, 冻结期限为 3 年。 与此前已冻结的股
份合计计算, 万辉所持紫竹慧股份已被冻结 127,125,432 股,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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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为 49.7547%。 被冻结股份如果全部或部分
被行权,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针对
上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 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披露, 后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紫竹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转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条、 第四条,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万辉作为相关协议当事人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地告知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作为主要股东未能及时
告知司法冻结事项, 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业务
规则》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
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常懿滋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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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紫竹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万辉、 常懿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
则》 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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