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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15 18:54: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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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5 号

关于对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紫竹慧、 公

司), 住所地: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B1-0880 室。

万辉,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常懿滋,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紫竹慧有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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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挂牌前特殊投资条款未完整披露

2012 年 12 月、 2015 年 8 月, 紫竹慧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万辉与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烟

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苏州荣丰九鼎创业

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嘉翔九鼎投资中心( 有限

合伙)( 以下合称“九鼎方”) 签订了《 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建

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 及《 九鼎方与北京紫竹慧建

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万辉关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二》, 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与万辉承担连带责任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在公开转让

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

相关内容。

2015 年 8 月, 万辉与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太证中投创

新( 武汉)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 签订了对赌协议,

涉及万辉回购股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申报文件中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相关内容。

二、 股权冻结未及时披露

2021 年 10 月 8 日, 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1) 京

0102 执 11233 号裁定文书, 万辉所持有的 50,782,047 股紫竹慧

股份被执行了司法冻结, 冻结期限为 3 年。 与此前已冻结的股

份合计计算, 万辉所持紫竹慧股份已被冻结 127,125,432 股,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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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为 49.7547%。 被冻结股份如果全部或部分

被行权,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针对

上述股权司法冻结情形, 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披露, 后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紫竹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转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三条、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条、 第四条, 以及《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万辉作为相关协议当事人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地告知特殊投资条款内容, 作为主要股东未能及时

告知司法冻结事项, 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业务

规则》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

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常懿滋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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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紫竹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万辉、 常懿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

则》 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

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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