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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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20275】号
致: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以及《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
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了《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22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8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9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各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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