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6
关于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航实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海航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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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755-26224888;Fax: 86 755-262241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一、 声明事项......2
二、 释义......3
第二部分 正文......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16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7
四、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18
五、本次收购对海航期货的影响......19
六、收购人与海航期货的重大交易......23
七、针对本次收购的结论性意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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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航实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海航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与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被收购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股权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航实业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涉及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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