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1
关于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关于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202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向本所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07 月 24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刊
登了《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公告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08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点 30 分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238 号森禾广场 B 座 14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 年 08 月 09 日 15:00-2020 年 08 月 10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351,8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1,8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合计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51,85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一 《2020 年半年度利 6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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