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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3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晓斐、王日晟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10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山西清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 15:00 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太
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 529 号清控创新基地 A 座 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 15:00—2023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庆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833,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239%。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7,830,5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97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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