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9
证券代码:834042 证券简称:欣宇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制度及《福建欣宇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
(一)股东大会批准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批准权限
1、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批准权限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财务性投资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后方能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置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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