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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8 17:34:45 股吧网页版
易二零: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京都股字【2022】E20-001 号
致: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程光律师、樊利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 3 号玉
泉慧谷 25 栋二楼会议室召开。9 名股东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了会议,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3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38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临时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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