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1
关于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
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平台(下称“信息披露平台”)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2 年 7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马述春先生主
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迟于《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关于“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的规定期限;由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市已
列入封控区或管控区,年报审计及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难以按时完成,导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也因此延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表示异议,并签署了相关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虽未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但存在合理的相关理由,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其决议的有效性构成实质性影响;除前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名,持有股份19,045,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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