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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8
公告编号:2022-029
证券代码:833939 证券简称:御康医疗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康医疗”、“公司”)于 2022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 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御康医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承诺,是指上市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业
公告编号:2022-029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2-029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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