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60 号
关于对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国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能新材),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南路 4057 号 1 栋一楼、二楼 A 区、
五楼 A、B 区。
葛凯,董事长、总经理。
谭宇,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国能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国能新材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
告》,对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调整影响当期净利润-1,373.71 万元,调整前净利润为-264.82万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638.54 元,调整比例为 518.73%;影响期末净资产-2,433.73 万元,调整前净资产为 6,028.53 万元,调整后净资产为 3,594.80 万元,调整比例为-40.37%。
国能新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葛凯、财务负责人谭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能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长兼总经理葛凯、财务负责人谭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
定,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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